花錢了礦難,不是治本之法
近日,經湖南省資興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該市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何首先有期徒刑四年。據悉,這已經不是何首先的礦區第一次發生礦難了。幾年前他的礦區就發生過一次礦難,不過當時他為了逃避責任就花了些錢把事故掩埋了過去。不過這次可就不再那么好運了。
何首先現年53歲,系北湖區魯塘鎮積財石墨礦(下稱積財石墨礦)礦主。2003年4月29日,積財石墨礦發生一起死亡17人的透水安全責任事故,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何首先為了使自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關系找到時任北湖區石墨煤炭管理局副局長劉成(已判刑),劉成再找到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謝光祥(已判刑)說情,使事故調查組最終沒有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處理完畢后,何首先向劉成行賄27萬元。
2008年,積財石墨礦被整合成北湖區魯塘鎮興源煤礦的一個礦井(俗稱積財井),何首先為積財井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2009年8月28日,積財井發生了一起重大中毒窒息責任事故,事故造成15人死亡,24人輕度中毒,直接經濟損失達578.9萬元。事故發生后,郴州市安監、公安、煤炭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進行了全面調查,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
2010年8月31日,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了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認定積財井“8·28”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井內高溫火花點燃積聚的瓦斯,繼而引發炸藥、電纜和PVC管燃燒,產生高溫有毒混合氣體,使在回風井作業的15名礦工窒息死亡。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還批準了事故調查報告對何首先等28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其中認定何首先對積財井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防爆裝置和救援設備等安全生產設施,沒有采取巷道貫通后的密封措施等,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資興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首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其作為積財井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防爆裝置和救援設備等安全生產設施,間接導致15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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