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問:單位于今年1月份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要求單位給予我經(jīng)濟補償,經(jīng)過這幾個月的交涉未果,我最晚能到什么時候申請勞動仲裁?
雄志律師事務所張亮律師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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