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休人員發生爭議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2010-11-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年65歲的老李原在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從事機械加工工作,60歲時辦理了退休手續,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1年后,他又到當地某保安大隊從事保衛工作。某天凌晨1時左右,他在夜間巡邏時發現有兩青年正在用鋼筋、螺絲刀等工具撬單位辦公用車的車窗,便與兩歹徒展開搏斗,附近居民趕來后隨即報警并將重傷的老李送往醫院。后因老李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老李之子李某因進行工傷認定缺少有關勞動關系的證據,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申請。
仲裁委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法「2010」84號)第15條第2款規定:“下列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2)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發生的爭議。”因此,老李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仲裁委遂依法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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