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用"開胸驗肺",法律須對不良企業動刀
據報道,我國擬修改職業病防治法,設定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條款。國務院法制辦近11月5日就修改職業病防治法中診斷鑒定制度中條文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一些媒體認為,隨著這部法律出臺,類似“開胸驗肺”的事件可能不會再發生。理由就是,職業病防治法在修改后,可能添加一些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條款。但問題在于,我們目睹過的多起職業病事件,都暴露出當前職業病防治管理上的通病——立法不完善只是其中之一,更為關鍵的還在于,相關職能部門監管執法落實不到位,讓法規形同虛設,使勞動者權益沒有得到真正的保護。正因如此,一些無良企業才會有恃無恐,根本不拿法律與工人生命健康當回事。在這種現實下,新規頒布后,那些無良企業,是否真會老實起來,愿意去履行自己的責任,對那些患職業病的勞動者負責?比如,新草案中有這樣一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被認為是在強化監管者未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但是,一直以來,我們在這方面的問責還很疲軟,即使一起起性質很嚴重、社會影響相當惡劣的塵肺事件被媒體多次曝光,仍鮮見有責任官員因此被嚴厲問責。在新規頒布實施后,是否能夠最終扭轉這種現象?只能拭目以待。
修改完善職業病防治法,使之更為具體化,有利于執法工作的開展,這固然是好的事情。但是,要讓一部法律能夠產生足夠的威力,單單設置很多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條款還不夠。更為重要的是,法律頒布后,有沒有得到不打折扣的執行,無良企業是否受到了應有的懲罰與責任追究?受害的職業病工人在權益上是否得到了足夠的來源于政府力量的保障?只有在這種現實效應的基礎上,我們或許才能夠很樂觀地說,法律面前,勞動者再也不必去走“開胸驗肺”的老路,而能夠獲得應有的權益賠償與尊嚴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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