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長陽委員:非公企業勞資關系存在問題須解決
近年來,勞動職工工資收入不斷增加,工作環境逐步改善,各項社會保障日趨完善,職工素質明顯提升,和諧的勞資關系在不斷建立和形成。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轉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與壯大,新的勞資關系的和諧共建仍然不夠成熟,仍然存在著一些亟待處理好的問題。
一、當前勞資關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據調查,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40%。有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盡一切可能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責任。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就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即使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向法院提出訴訟,由于缺乏有力的證據,其合法權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據調查,有3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幾簽。這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熱情,企業自身發展也最終會受到影響。
(三)少數企業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勞動力供大于求這個背景下,有些企業在合同中只提職工的義務,不提企業的責任;有些企業隨意確定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或者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有些企業沒有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勞動者不能共享企業發展成果;還有些企業拖延、扣發工人工資,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執行勞動定額標準,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如此等等,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較大侵害。
(四)勞務派遣用工大量涌現,為少數企業規避法律責任提供了條件。近幾年來,這種靈活用工形式為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種勞務派遣機構不斷涌現。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勞務派遣中存在不少問題:勞務派遣工大多沒有勞動合同,被“招之即來,揮之即去”,成為勞動力市場上最脆弱的群體;派遣工在用人單位不能同工同酬;企業為了壓低勞動成本,解雇原有職工,待空出崗位后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規避對原有職工的法定義務;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從勞務派遣工工資中提取高額管理費,甚至扣發拖欠他們的工資,嚴重侵權。
二、幾點建議
(一)加大對勞動關系的宏觀調控和執法力度。一是政府及勞動保障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在真心實意地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要把職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作為工作的落腳點,遏制和糾正少數企業漠視職工、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二是政府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從勞動力市場調節和工資福利的政策制定這兩方面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完善政府、工會、企業三方協商機制,督促鑒定用工合同,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穩定勞動關系。三是加大勞動執法力度。整合人大、政府勞動部門、工會力量開展勞動執法大檢查。
(二)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獨特作用。
1、試點實行工會主席公開招聘。要通過實行工會主席公開招聘,實現“責權利”的高度統一。一是可以把工會主席的任免、考評、薪酬等從企業脫離出來,可以獨立行使自己的職責,大膽地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把熱心工會工作、知法懂法、協調能力強的同志選拔出來,更有效地開展維權工作。三是從根本上解除工會主席的后顧之憂,使他們更主動更獨立地為職工說話、辦事,充分發揮好兩個“維護”相統一的職能。工會主席工資,可以從企業應繳會費中按一定比例提交當地總工會,由當地總工會統一考核發放。
2、大力推進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以工資協商為核心,推動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機制。政府要制定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指導性意見,制定出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的目標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加強對企業工會、區域工會、行業工會的指導和督促。工會也應主動就增長工資提出協商要約,使廣大職工享受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保護。
(三)暢通勞動爭議解決渠道,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建議政府及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盡快建立“勞動爭議綠色通道”,暢通爭議解決渠道;加強勞動爭議部門的力量,提高解決爭議效率;對于需要通過司法部門解決爭議的困難職工,給予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免費代理訴訟。
(四)加大普法力度,強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全面宣傳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工會法律法規知識;電視臺、網站等各類媒體要開辟勞動合同法的專欄、專刊、廣泛宣傳;特別是各級工會干部在自已學好新法的同時,要組織好企業職工的學習培訓工作,使每位職工清楚自己擁有哪些合法權利,如何防止侵權,如何維權,提升自我保護能力。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