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醫保可隨身攜帶
跳槽到省內其它城市工作的人員醫療保險關系可以隨之轉走了。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我省提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統籌地區就業時,醫保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原設立的個人賬戶也可以隨同其醫療保險關系進行轉移。
據了解,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涉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目前,我省主要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入手展開“破冰”行動。按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統籌地區就業轉移醫療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統籌地區將認可其在原統籌地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連續累計計算。
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醫療保險關系時,原設立的個人賬戶可以隨同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個人賬戶余額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劃轉;也可以注銷個人賬戶,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余額提現發給本人。具體辦法由各市確定。
對于最低繳費年限,我省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新就業地統籌地區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執行新就業地統籌地區的規定,且其在新就業地實際繳費年限原則上要達到10 年。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不足規定時間的,可由個人或單位按新就業地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以本人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差額。 成建制轉移單位的參保人員或按照組織、單位安排轉移的參保人員,由單位補繳。
“目前,我省已有2000 名在職職工順利完成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以省內轉移居多,也有部分跨省轉移人員。”省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流動就業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關系過程中,應連續繳費,不得中斷。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應在新就業地續保時補足。無特殊原因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 3個月以上的,自續保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新就業地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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