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下月1日起口頭就能申請
如果你遇到勞動爭議糾紛,書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也可口頭申請,仍然幫你維權!今天,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在解讀下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簡稱“辦法”)時說,調解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形式,因此申請調解,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律不收費。
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有效
“這個辦法更加注重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該負責人說,以往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系,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后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可惜,申請仲裁的時間又過了,致使權益無法保障。
因此,《辦法》明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超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期間提出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如何界定權利被侵害之日?他解釋,比如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福利待遇以及返還定金、保證金或者抵押錢物等爭議,以用人單位承諾支付或者返還期限屆滿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單位未承諾的,以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主張權利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證據
“勞動者是弱者,難以保存權利被侵害的證據!”這是很多勞動者的困惑。該負責人說,《辦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比如,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變更工作崗位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該負責人表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應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仲裁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1年內發現裁決或調解有錯可糾正
該負責人說,《辦法》的最大亮點是在上位法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增加了仲裁委自我糾錯機制,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自行糾正錯誤的生效裁決書和調解書。
他解釋,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自行糾正錯誤的生效裁決書和調解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防止勞動爭議久拖不決,《辦法》增加了對自我糾錯的時間限定,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在1年內發現其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調解,并自撤銷之日起10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重新審理。
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由市勞仲委管轄
據了解,目前全市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42個。勞動爭議調解主要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等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承擔,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該負責人介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或者相當于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與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及港澳臺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市勞仲委認為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而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理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
該負責人稱,市勞仲委可以受理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辦法》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一)調解的申請。調解組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勞動爭議。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二)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三)調解主要通過聽取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依法、客觀、公正地主持調解工作,通過規勸、疏導、釋法等方式,促使勞動爭議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紛爭,自愿達成協議。
政策解答:
1、申請人申請仲裁要符合哪些條件,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范圍和管轄范圍。
除仲裁申請書之外,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在仲裁申請書中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注冊、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在仲裁申請書中載明其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內容。
2、怎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項?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須注意的是,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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