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職工有尊嚴地勞動
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草案修改稿)》側記
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通過平等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8月1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進一步修改完善這一地方性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保障職工“有尊嚴”勞動。
一些用人單位曾擔心,集體合同條例會不會對勞動者一方過于傾斜,而忽視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指出,如果法律的天平不能保持平衡,受傷的不僅僅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利益最終也會受損。草案修改稿以維護雙方權益為出發點,力求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實行“雙保護”。
對協商代表來說,參加集體協商必然會占用一定的工作時間,這一期間工資、福利如何保障,關系切身利益。而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如不先告知用人單位,有可能影響生產經營秩序。為此,草案修改稿一方面明確“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得違法扣發、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另一方面要求,協商代表遇到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情形,負有對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草案修改稿規范了工會、企業、勞動行政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三方機制有效運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會同地方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集體合同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監督管理之責;企業方面代表應當積極引導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
工會應當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充分發揮作用,草案修改稿明確要求,在集體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妨礙工會履行職責的,工會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理。用人單位違法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分化改組非常頻繁。草案修改稿明確,用人單位合并、分立、重組后,原集體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并、分立、重組后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訂立集體合同。草案修改稿還明確,集體合同應當包括有關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細化規定切實保護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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