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發揮“經紀活農”的作用
長期以來,由于農牧業生產基本上處于分散的、小規模的、以戶為單位的經營狀態,農牧產品流通不暢成為困擾農牧民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農牧民與市場之間亟需一座穩固暢通的橋梁。農村牧區經紀人的出現,順應了農牧業生產的需要,在發展農村牧區經濟、促進農牧民增收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眼下,各地農村牧區經紀人隊伍已不再是單一的傳統模式,而是個體、合伙和公司等多種形式并存,經營領域也已越出糧、菜、果等傳統領域,向種養、加工、流通、勞務輸出、信息和智力服務等行業擴展。但也應該注意到,這支隊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人員素質不高、組織化程度低、地域發展不平衡、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
要充分發揮“經紀活農”的作用,有關部門應從六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在大力培育市場購銷型農村牧區經紀人的同時,著力培養科技型、法律型和勞務中介型農村牧區經紀人,促進農牧業科技進步和農村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二是定期對農村牧區經紀人進行政策法規、經濟形勢、經營實踐和網絡知識的培訓,使他們具有從事經紀活動的專業知識、業務經驗、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三是為農村牧區經紀人提供購銷信息、銷售渠道、經營場地、資金信貸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資金、場地、運輸等實際困難。四是引導農村牧區經紀人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組建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合作組織,走產業化、規模化的路子,把農村牧區經紀人隊伍及協會建設成為新農村新牧區的有力抓手,成為搞活農副產品流通、推動農牧業結構調整、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五是全面清理限制農村牧區經紀人的各種不合時宜的規定,制定并推廣農村牧區經紀合同標準文本,促使農村牧區經紀人與農牧民之間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聯結機制。六是對營銷額大、信譽度高、帶動力強的農村牧區經紀人,及時進行宣傳與表彰,充分發揮他們經營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對欺詐性經紀行為,加大查處力度,促使農村經紀人守法、守信、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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