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亟須加強反就業歧視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簡稱憲政研究所)最近所做的“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狀況的調查”顯示,有54.05%的大學生畢業生認為自己在求職過程中遭遇到就業歧視。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目前的就業歧視狀況還是非常嚴重的。那么如何來解決目前的就業歧視狀況?大學生被訪者選擇的首要解決途徑就是加強反就業歧視立法,這是與我們的看法不謀而合。
我國的就業歧視問題日益嚴重,不僅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而且嚴重影響到社會和諧和穩定。除了政府和社會大眾缺乏平等和反歧視觀念之外,立法上的缺陷也是我國就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我國現行反歧視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我國沒有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基本法律。我們通過對國外反就業歧視立法發展的研究發現,制定統一的反歧視基本法是國際上反歧視立法的發展趨勢。很多國家的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已經比較系統和完善,已經不再滿足于民法、勞動法等部門法中的反歧視的條款,甚至也不滿足于制定像種族歧視法、男女工作平等法這類專門的反歧視單行法律,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著手制定反歧視的基本法,對歧視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反歧視專門機構和糾紛的處理機制都作出規定。
2006年8月,德國在已有大量反歧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又通過了反歧視基本法《一般平等待遇法》。英國也于2010年4月通過了統一的反歧視基本法《平等法》。雖然我國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一些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如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都有關于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婦女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也對某一特定人群的就業機會平等進行保護,但現行反就業歧視的法律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尚未有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基本法,涵蓋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就業歧視的定義、適用范圍、反就業歧視措施、反歧視專門機構以及相應的救濟機制進行規定。
其次,中國大陸現有法律沒有關于反歧視概念的規定,也沒有進行直接歧視、間接歧視的區分,而且現行法律中禁止就業歧視的范圍太窄。從國外的立法看,很多國家都對什么是就業歧視作了明確的界定,而且各國所禁止的反歧視領域越來越廣,一般包括: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婚姻狀況、國籍、年齡、殘疾與慢性病、短期工作、性取向等10余個領域。
我國臺灣地區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禁止16種就業歧視,即禁止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的歧視。而韓國禁止性別、宗教、殘疾、年齡、社會地位、出生地、來源國家、民族、面貌特征、婚姻狀況、種族、膚色、政治見解、家庭構成、懷孕或生育、犯罪記錄、性取向、教育背景或醫療記錄等18種就業歧視類型。
我國現有立法禁止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歧視,以及對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農村進城就業的勞動者的歧視,但現實中還有一些相當嚴重的就業歧視現象,如年齡歧視、身份歧視、體貌特征歧視等,尚未被立法明確列入禁止的范圍。
另外,我國現有反就業歧視立法中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實施機制,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反歧視機構。國外反就業歧視的成功經驗之一就是設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比如美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加拿大的人權委員會、荷蘭的平等待遇委員會、德國聯邦反歧視局、法國的反歧視促平等高級公署等等。這種專門機構更注重用多樣化的手段,和平快捷地解決就業歧視問題,而且一般提供免費調解服務、法律咨詢甚至提供律師法律援助。因此,與司法機構相比,反就業歧視專門機構的解決糾紛方式更具有主動性、靈活性、人性化、成本低、時間短等特點和優勢。
雖然我國已經有了不少涉及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但實施效果卻不盡如人意,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現有的立法缺少有效的實施和救濟機制,使得有關立法被虛置,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基本上成為一些權利性的宣告。
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在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反就業歧視基本法,針對我國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就業歧視的概念,建立反歧視的專門機構,同時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以真正保障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后能夠獲得有效救濟。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對此進行了嘗試。2008年,憲政研究所組織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專家和其他專家,起草了《反就業歧視法》專家建議稿,該法針對當前就業歧視的突出問題規定了各類反就業歧視的措施,作為反就業歧視領域的基本法律,該法明確界定了就業歧視的定義,同時,針對就業歧視的兩種情形——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詳細規定了針對各種就業歧視的反歧視措施,為真正發揮作用,保障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后獲得有效救濟,該法建立了平等機會委員會以及相應的救濟機制。
借鑒國外反就業歧視專門機構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該法設專章規定了平等機會委員會,詳細規定了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設置、職權、組成等方面的內容。同時,為了能夠使平等機會委員會真正發揮作用,該法也規定了救濟機制,詳細規定了向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的條件、程序、舉證責任等。此外,還規定了不服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及強制執行的內容。
2009年、201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憲政研究所通過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向兩會提出了法律議案和提案,研究所也直接向全國人大法工委直接提出了法律草案的立法建議。
推動制定反就業歧視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雖然反就業歧視法不能很快列入國家立法議程,但是,全國人大代表的相關議案會轉給有關部門處理,這對推動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采取反歧視措施會有影響。另外,在其他有關的法律中加入一些反歧視的單行條款,以及推動在地方人大層面立法采取反歧視的措施,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歧視性規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加強立法只是反歧視的途徑之一。只有全社會共同關注就業歧視現象,聯合各種力量,同時強化行政措施、改善司法救濟,并加強對反歧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以提高全社會意識,公民的就業機會平等才有可能實現。
上一篇:反就業歧視需訴訟激活
下一篇:高溫關懷需制度性涼風吹拂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