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引入豁免機制可助小企業減負
日前,中央財經大學劉彩鳳博士建議,在金融海嘯背景下,“政府可以適當引入小企業豁免機制,以降低小企業的解雇成本,以此削弱《勞動合同法》對就業的不利影響。”劉彩鳳提出的具體政策建議是,免除小企業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小企業是我國就業增長的主要源泉,這樣可以保護小企業的發展活力,實現就業促進的目標。”
那么,針對小企業經營狀況不穩定,靈活用工的特點,《勞動合同法》是否能因地制宜地引進小企業豁免機制?
事實上,進入2008年下半年以來,國內陸續有放寬《勞動合同法》實施力度的聲音傳出。2008年11月6日,東莞市副市長江凌坦承,為了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危機,東莞市政府向中央政府建言,放緩《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力度及最低工資增幅。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就業研究所副所長、勞動經濟學教授楊偉國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能夠引進豁免機制,是現在唯一能做的補救措施。
“已經面臨這樣的問題了,就需要補救的措施。我們的勞動法本身存在很多的問題。國外關于勞工關系的法律基本上都有企業人數規模的一個條件,分得很清晰,而我們的勞動法當初設定的時候也沒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世界上其他的勞動法律,沒有針對個體經濟組織的,而我們的勞動法卻讓其也承擔其他弱勢群體的責任,沒有注意到權利的群體之分,沒有考慮到權利相對方的權利。這些都是勞工關系領域常識性的問題。”
但是對于引進這樣一個機制是否可行呢?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李麗林,李麗林認為:《勞動合同法》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調節勞動關系,這樣的方式存在一個非常致命的弱點,彈性非常小。也就是說,當我們覺得有事情不對的時候,我們想改卻很難,必修通過修訂法律,這個過程是非常長的。在中國以法律形式來調節勞動關系,在轉型時期,是存在致命弱點的。我國的經濟轉型意味著出來的問題是新問題,沒有經驗可以參考和借鑒。而法律有其滯后性。只有當出現的問題具有普遍性,而且已經找到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才可能通過法律的方式在全國強制推行這一做法。而法律一旦執行,沒有靈活性,不能根據現實經濟形勢來調整。
其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出來之前就有人提出要實施中小企業豁免,希望能通過《實施細則》來做出修改。但結果沒改,喪失了一次機會。
“到了現在這個時候,要想修改有關規定,做到中小企業豁免《勞動合同法》,能做的是要么廢掉這個法律,要么正式修改《勞動合同法》。但法律修改的程序很復雜,時間會很長,沒有5到10年的時間是修改不了的,到時候情況不知道又是怎樣的。這個法律出發點是好的,可是由于其缺乏靈活性和有些規定上的不合適,實行起來就會出現當前的不利情況。這讓我想起來自美國的禁酒令,實施了13年,結果被廢除。”李麗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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