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4天未完成工作量被解聘
在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任行政助理的李小姐,休完產假后無法再從事原工種,她在未申請哺乳假情況下,未去公司上班。事后公司另行安排她去電話客服工作,在新崗位上因李小姐連續4天沒有完成指定的工作量,被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對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及拖欠工資等訴求,判決不予支持。
2006年8月下旬,李小姐與該電子商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聘李小姐擔任公司行政助理工作。2008年11月10日,在合同履行期間李小姐生育一子,產假結束后未上班。2009年6月中旬,公司向李小姐發出通知稱,你于2009年3月10日產假期滿后,在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未出勤,要求在一周內去公司說明原委。李小姐回函稱,是公司在自己產假結束后,不安排自己新的工作崗位,致使她無法上班,同時請求立即恢復工作崗位并發放所扣工資。
7月13日,公司再次向李小姐發通知稱,她的勞動合同順延至2009年11月9日,通知李小姐在2009年7月16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恢復上班。7月16日,李小姐上班后,被安排在公司電話客服部門,客服工作性質為電話邀約,月工資為1600元。
同年10月26日,公司通知李小姐變更工作崗位,但仍擔任客服工作,電話邀約內容由團購活動邀約,變更為家裝活動邀約,薪資待遇不變,要求李小姐從次日到項目部報到。李小姐接通知后,即到項目部上班。但自2009年10月27日至30日,公司4天出具4份確認單,均認為李小姐沒有完成指定的工作。2009年10月30日,公司以李小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同日為李小姐辦理了退工手續。
2010年1月,李小姐向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9年3月11日至7月15日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卻未獲仲裁委的支持。李小姐再向法院起訴,仍主張賠償金、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計25600元。
法庭上,該電子商務公司辯稱李小姐在工作中有嚴重違紀,公司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還稱從2009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5日李小姐沒有上班,不同意支付該期間工資及25%的賠償金。
公司還提供2009年度員工手冊,以及近3年員工手冊網上公布記錄,證明員工手冊已按時公布,每位員工均應遵守。在員工手冊中規定,消極怠工,拒不履行工作職責,拒絕服從上級有關工作的正確指令,拒絕在工作中提供幫助、合作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可能因其錯誤的嚴重性而被立即解雇,無需警告。
法院認為,李小姐與該電子商務公司的勞動合同,應于2008年8月31日期滿,因李小姐處于孕期雙方勞動關系延續。2009年3月10日,李小姐產假期滿后理應上班或申請哺乳期。直到7月16日,李小姐上班公司重新安排了她新的工作,李小姐對此工作沒有異議,視為雙方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的變更。2009年10月26日,公司要求李小姐到項目部上班,工作內容為家裝活動邀約。法院以為,家裝活動邀約仍屬客服工作,根據公司提供的工作確認單顯示,李小姐在這4天內,未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作為已工作多年的李小姐,理應知曉公司員工手冊的內容。法院認為自2009年3月10日至7月15日的李小姐恢復上班前,雙方的勞動關系屬于中止履行狀態,公司無需支付該期間的工資,遂作出了李小姐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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