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代課老師起訴要求同工同酬
魯敬平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東莞代課老師魯敬平就“同工同酬”問題狀告學校一案昨日開庭
昨日,東莞代課老師就“同工同酬”問題狀告學校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廳第12號法庭開庭。作為這次的“原告”,魯敬平提前了一個小時就來到了審判廳。他挑了個靠窗邊的位置坐下來,“看到陽光,會沒那么壓抑。”
將近一年以來自學法律,如今的魯敬平已經從一個法盲變成一個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人。“賠償的標準,我是按照學校崗位集體合同工資減本人工資來算的,我希望挑戰學校‘同工不同酬’的潛規則。”魯老師表示說。其實很多代課老師對“同工不同酬”早有不滿,但他們一般會沉默,自己這次跳出來,也算是為代課老師這一群體爭取自己的權利。
文/記者張穎妍
圖/記者莊小龍
“我從法律上去告,就是要挑戰學校的潛規則,不做沉默的大多數。”
——魯敬平
魯敬平:
合同能否生效成交鋒重點
魯敬平在起訴狀中稱,他是在2007年9月3日被招聘進東莞理工學校擔任代課教師,但是2008年3月學校才與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是當初因為學校說有“轉正”的機會,所以礙于這一點,他同意了把合同日期改簽為2007年9月1日。
法庭上,東莞理工學校代表律師以魯敬平說法中提到的“一年轉正為由脅迫將合同簽訂日期改為2007年9月1日”沒有實質性的證據相駁,認為這只是魯敬平的“一面之詞”。“我只是一個普通的老師,怎么會想到在簽合同之前去錄音呢。”魯敬平苦惱地表示,因為自己沒有對學校的“口頭承諾”錄音,所以在這一方面變得有理說不清。
學校:
是“合約期滿”后“不再續約”
記者昨日致電東莞理工學校法人校長香卓倫,他表示學校并不是“解雇”魯敬平,而是按照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不再續約”。東莞理工學校副校長關錦文補充,學校按照合約規定,在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通知了魯敬平不再續約。
至于是否存在著魯敬平工作半年才簽合同,以及是否有“口頭承諾轉正”一說,學校表示,既然事情已經上到法院,詳細情況“判決書上已經有說法。以法院上的說法為準。”同時,學校也表示,與魯敬平不再續約的關鍵,是在于他在工作中的表現有欠缺的地方。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與非在編教師在工資與福利方面不相同,這是常識。”學校代表律師認為,“非在編”老師的工資以“合同約定工資”為準。并認為魯敬平的訴求是沒有依據的。
同事:
他說出了代課老師的心聲
“雖然現在沒有了‘代課老師’這種說法,但是,作為學校的非在編老師,始終是一個弱勢群體。魯敬平告公辦學校,爭取‘同工同酬’,說出了我們的心聲。”魯敬平昔日的同事,鳳崗鎮田小學一位合同制老師說,其實“同工不同酬”的冤屈他們一直都有,但是一般礙于生計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從法律這個渠道去爭取。
律師:
法律渠道目前尚有難度
廣東德林律師事務所潘長春表示,雖然法律還是以主張公平為原則,但是如果目前非在編老師想要從法律的途徑去爭取完全的“同工同酬”,還是非常有難度的。關鍵是,政府或者地方還沒有明確且具體的條文去支撐。他表示,在東莞之前沒有聽說過有代課老師或者是“非編制”老師以“同工同酬”這個點來狀告學校的案例。
記者昨日也了解到,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資支付相關法規,“同工同酬”將首次作為立法內容。即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應當獲同級別工資待遇。
但是,潘長春提醒,即便這一條具體寫進新勞動法里面了,但是因為新勞動法沒有往上追溯的效力,所以在真正將明細寫入法律之前發生的案件都不能適用。
案件回顧:
2008年7月10日,東莞理工學校向魯敬平發出“解聘通知書”,通知2008年8月底合約期滿后,不再續約,雙方將解除勞動關系。
2008年8月初,魯敬平對合同產生質疑,并將情況提交東莞市勞動局仲裁。
2008年8月底,魯敬平將相關證據與資料以及“起訴狀”送到東城法庭上訴。同年10月,東城法庭組織開庭審理該案件。
2009年4月,初審結果出來,《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確認魯敬平與學校雙方勞動關系已接觸,限理工學院付魯敬平經濟補償金的差額421.67元,并駁回魯敬平其他訴訟請求。魯敬平不滿審判結果,再次提出上訴。
2009年10月28日,案件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廳第12號法庭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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