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定井下勞動者勞動合同不得少于3年
2010-07-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本報訊 (記者張小林)29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新聞發布會稱,針對我省礦山企業用工集中、風險較大的特點,明年起用人單位必須與井下勞動者訂立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培訓時間不少于120個小時。
據悉,《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已于9月24日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廳廳長張健指出,《條例》將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規定;要求企業結合自身經濟效益情況,根據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協商,制定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在幫扶企業應對危機上有了新的創造,規定了勞動合同協商中止情形;在承認雙重勞動關系上有了新的突破,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同時,該《條例》在特殊人群勞動保護上也有新亮點,對于使用退休人員以及勤工助學學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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