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員工有權停止危險作業
2010-06-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從業人員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按照各自職責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將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草案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設工程拆除、外墻清洗、高處懸吊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查驗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及身體狀況;作業前,就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簽字確認。出現可能導致危險的緊急情況,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同時此次征求意見的草案中還專門增加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章,并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按照各自職責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另外,就安全事故的賠償,草案增加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制辦表示,借鑒奧運會經驗,草案中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行購買實名和經營登記制度,部分化學品實行購買實名制和經營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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