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報酬
近日,我省出臺了《山東省勞動合同管理操作指南》,旨在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水平。這對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很高的指導價值。
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時限
《指南》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有三個時限,即在勞動者工作前、開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終止勞動關系當日按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合同中應明確勞動報酬
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數額應當具體明確,或明確適用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報酬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時需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如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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