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規定9類套取社保基金行為將被查處
2010-01-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記者4日從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規范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行為,維護社保基金安全,成都日前出臺規定,對虛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等9類套取社保基金的行為,將予以查處并追究法律責任。
據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胡昌年介紹,成都日前出臺《成都市查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并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9類套取社保基金的行為將被查處。在法律責任上,單位或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不僅要被責令退還,還將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有采取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者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者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行為的,依法追回其獲取的費用并責令整改,并且處以違規金額1至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5年內不得授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定點零售藥店用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支付其使用范圍外的其他費用的,如刷社保卡賣日用品、化妝品等,也將予以相應處罰。
為支持群眾舉報套取社保基金的行為,規定還提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以及舉報人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套取社保基金的行為,政府對舉報套取社保基金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有關部門在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規定明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建立參保單位和個人守法誠信檔案,對有不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重點管理。單位或個人套取社保基金情節嚴重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后,向社會公布。(記者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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