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 私自解雇員工
2010-01-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9年12月24日下午,周剛(化名)高高興興拿著錦旗來到了位于匯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一進門就對工作人員們講到:“謝謝你們的公正裁決,讓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為我們勞動者維持了權利。”
原來,周剛于2009年2月2日應聘到了某學校從事后勤與管理學生生活工作。9月23日晚,用人單位以“教學樓一樓走廊過道上燈被學生關掉(應保持開燈狀態)而周剛沒有注意到”為由解雇了他,并采取“不發工資、不安排工作”的手段解除了與周剛的勞動關系。同時,周剛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其繳納養老保險,因此引發勞動爭議,為此,周剛向匯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匯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了解到詳情后,受理了此案。承辦該案的仲裁員經認真調查核實,證明周剛所反映的情況全屬事實。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裁決由用人單位支付周剛雙倍的工資、賠償金共計6000余元,并由用人單位為他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及時地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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