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合同照樣存在勞動關系
一單位欲規避勞動法賠了雙倍工資又搭上了經濟補償
陳某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陳某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不僅不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還以雙方只存在勞務關系為由,未與他協商就解除了勞動關系。近日,經仲裁委裁決,陳某不僅討回了雙倍工資,還獲得了經濟補償。
陳某于2004年12月1日起到濟南某電氣公司工作,擔任場地協調員。2004年12月3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勞動合同期滿后,陳某繼續在電氣公司工作,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2009年2月3日,電氣公司口頭解除了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60元。陳某為討要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訴至濟南市歷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庭審中,電氣公司辯稱: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的勞動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之后為勞務關系,請求駁回陳某的請求。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陳某要求電氣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由于電氣公司支付陳某的工資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故應按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電氣公司應支付陳某9120元(760元×12個月);陳某要求電氣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應支付3420元(760元×4.5個月)。
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合議,仲裁庭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裁決:電氣公司支付陳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120元、經濟補償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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