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怎樣定試用期才合理
2009-10-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南昌張先生:今年5月,我應聘到南昌市一家民營企業工作。當時,該公司行政主管告訴我,試用期為2個月。然而,現在都4個月了,該公司還算我是試用期,說是經考核后,我還不能過關。我想知道,用人單位究竟怎樣給員工定試用期才算合理?
記者跑腿:近日,記者了解到,根據勞動法有關法規,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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