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黃金周加班費 8天假4天須付3倍加班工資
2009-09-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今年,國慶中秋聯袂而來,許多人將迎來一個最長的黃金周。對于國慶中秋長假仍需堅守崗位的勞動者來說,節日加班工資將怎樣算?記者昨天獲悉,用人單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6日4天安排員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按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慶、中秋放假安排,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4日照常公休;3日的星期六公休調至5日;3日的中秋節調至6日;9月27日、10月10日公休日調至10月7日、10月8日。9月27日和10月10日上班。根據相關法規,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節調整而來,視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屬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調整而來,按照法規,在這幾天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據悉,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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