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交押金成潛規則 專家:《勞動法》明令禁止可舉報
2009-09-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東北網9月1日訊 近日,連續有幾位市民向新晚報反映,他們在找工作時被招工單位收取了押金,而在辭職時卻并未返還。有關專家表示,《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收取保證金的形式斂財,但由于就業形勢緊張,求職者相對被動,很多人只能屈從于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
據市民王女士講,兩個月前她在網上看到一家手工飾品店招聘手藝工人做手鏈,月薪一千元,可在家上班,由于有類似經驗,她便立刻應聘上崗。對方以郵寄樣品和原材料為由,要求王女士支付200元的押金,雖王女士對此提出了質疑,但對方表示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招工。可讓王女士沒想到的是,她制作的手鏈總是得不到對方的認可,并以各種理由屢次退貨。無奈,王女士只好提出辭職并要求返還押金,但對方卻表示,因是求職者單方解約,不能退還這200元錢,這讓王女士十分委屈,求職不但沒賺到錢,反而賠上了押金。
據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各種財物。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違規向求職者收取押金,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給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黑龍江大學有關社會學家認為,哈爾濱市市民對《勞動法》認知度相對較高,很多求職者都了解當中的細則規定,但為何仍有求職者會屈從于用人單位苛刻的條件,主要是因為當今就業形勢緊張,工作崗位供不應求,致使失業者紛紛降低自身的要求以獲得用人單位的青睞,甚至不惜利益受損。專家提醒廣大求職者,過度縱容只會讓用人單位條件愈加苛刻,求職者一定要主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產生糾紛,應及時到勞動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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