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勞動保障部門對失業就業有新界定
2008-10-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什么樣的情況不再處于失業狀態,應該退出失業人員行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登記證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失業與就業狀態作出進一步界定。
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就業狀態:1、被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招用并辦理就業登記;2、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3、申報靈活就業;4、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從業執照;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退出失業狀態: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2、應征入伍、進入全日制學校讀書、移居境外、戶口遷出本市、死亡;3、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失業人員出現上述情形時,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就業服務服務機構應即時注銷其失業登記臺賬。
據悉,為準確掌握失業人員變動情況,更好地為失業人員提供各項就業再就業服務,去年,全市開展了《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換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部分人員未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
為此,勞動保障部門強調,未按規定申請換證、上交原證件的人員,不再列入失業人員統計范圍,其持有的《失業證》自動廢止。從明年起,失業人員應于每年3月持《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年檢手續。如超過規定時間未年檢,其所持《失業證》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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