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澳人員在大陸就業有關規定?
2010-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1994年2月21日原勞動部發布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的規定》(勞部發〔1994〕102號),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持有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可以在內地
就業并受相關法律保護。經審批同意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發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就業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作。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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