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高盈利拖欠工資補發工資仍然被判刑
公司拖欠工資大多數都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然而卻有公司明明在盈利還拖欠員工的工資。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工廠高盈利拖欠工資補發工資仍然被判刑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案情簡介】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社會價值的體現,勞有所報,合情合法,不容雇傭者肆意拖欠。近日,涇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被告人吳某在工廠盈利的狀態下,仍拖欠55名工人工資,最終,吳某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吳某與安徽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經營該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廠(以下簡稱新型建材廠),租賃期限為1年,租賃期內所有的生產、經營、銷售均由吳某負責,職工工資由吳某支付。自2015年3月生產至9月21日停產,吳某累計拖欠新型建材廠55名工人工資42萬余元。涇縣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訴后,分別于 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10月30日三次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但吳某作為新型建材廠租賃經營人,在2015年3月至8月銷售現金收入累計達156萬余元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資的義務。涇縣人社局于2015年11月5日將案件移送至涇縣公安局。涇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被告人吳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涇縣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對被告人吳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吳某繳款43萬元至涇縣經信委賬戶,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并承諾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
【法律解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中自愿認罪,所在社區愿意接受其在社區矯正,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吳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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