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法定退休年齡,解雇判經濟補償金
63歲的夏吉祥被所在公司解聘,索要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部門因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歲,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夏吉祥無奈之下訴諸法律。近日,新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夏吉祥和其所在物流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據了解,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繼續上班的勞動者,被法院認定為和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的成都第一案。
申請仲裁 不予受理
2004年12月,59歲的夏吉祥到成都一物流公司上班,主要看守停車場,每月工資600元,雙方沒簽勞動合同。今年3月5日,夏吉祥收到物流公司的解聘書。夏稱,自己工作期間,從未享受過法定假日,單位也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夏提出,物流公司應當支付他3年來的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
今年3月27日,夏向新津縣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新津縣勞動仲裁委以其仲裁申請不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關于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的規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決。
按照我國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退休,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退休職工自退休次月起開始領取退休金。有觀點認為,由于退休員工享受了退休金,法律沒有要求其承擔勞動的社會義務,也就不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法庭判決 經濟賠償
夏起訴到法院后,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稱,夏吉祥和該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關系,夏索要加班工資和經濟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并稱夏是2006年1月1日才到該公司上班的。
日前,新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解除夏吉祥與物流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物流公司給付夏的法定休假日的工資報酬2000元、經濟補償2100元。
新津法院行政庭庭長蔡靜莉說,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勞動權,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也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享有勞動權。夏吉祥現雖已63歲,但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間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物流公司將夏解雇,就應支付其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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