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效力
2013-09-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效力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給大家具體介紹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也是一樣,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第一、合同主體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第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意思表示不真實。
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第四、合同形式不合法。
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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