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上抑郁癥可否享受工傷待遇?
2010-05-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遭員工毆打受傷,兩年后被醫院診斷為抑郁神經癥,是否算工傷?江漢區法院昨就一起勞動爭議官司表態,原告是否享受工傷的待遇,必須待相關部門鑒定后再作裁決。
原告蔣女士,今年50歲。她于2004年3月起擔任某公司人事部經理,2005年11月30日上班時,在公司門外遭一員工毆打,頸部被扼傷,精神受傷,法醫則鑒定為輕微傷。此后,蔣一直在醫院治療,工資由公司全額發放,醫療費全額報銷。
2008年4月,中南醫院確診蔣女士患抑郁性神經癥。4個月后,公司對其停報醫療費,每月只發放基本生活費560元,到去年11月,公司終止與她的勞動合同。
今年初,蔣女士就公司的行為向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仲裁委認定,公司應就對蔣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給予賠償,但蔣女士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訴求,因無證據不予支持。蔣女士遂再次向法院提交訴狀。
江漢區法院表示,將委托權威機構對蔣女士病情進行鑒定后再作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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